關于印發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
財會[2014]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職工薪酬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并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 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于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
離職后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年金基金,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
第二章 短期薪酬
第五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
第六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第七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第八條 帶薪缺勤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 缺勤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第九條 利潤分享計劃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確認相關的應付職工薪酬:
(一) 企業因過去事項導致現在具有支付職工薪酬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二) 因利潤分享計劃所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義務 金額能夠可靠估計。屬于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視為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
1.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之前企業已確定應支付的薪酬金額。
2.該短期利潤分享計劃的正式條款中包括確定薪酬金額的方式。
3. 過去的慣例為企業確定推定義務金額提供了明顯證據。
第十條 職工 只有在企業 工作一段特定期間才能分享利潤的,企業在計量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時,應當反映職工因離職而無法享受利潤分享計劃福利的可能性。
如果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該利潤分享計劃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離職后福利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將離職后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離職后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后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后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其中,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根據設定提存計劃計算的應繳存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根據設定提存計劃,預期不會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支付全部應繳存金額的,企業應當參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全部應繳存金額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第十三條 企業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通常包括下列四個步驟:
(一)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采用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對有關人口統計變量和財務變量等做出估計,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并確定相關義務的歸屬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予以折現,以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二)設定受益計劃存在資產的,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減去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公允價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確認為一項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
設定受益計劃存在盈余的,企業應當以設定受益計劃的盈余和資產上限兩項的孰低者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資產。其中,資產上限,是指企業可從設定受益計劃退款或減少未來對設定受益計劃繳存資金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現值。
(三)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四)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
在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下,每一服務期間會增加一個單位的福利權利,并且需對每一個單位單獨計量,以形成最終義務。企業應當將福利歸屬于提供設定受益計劃的義務發生的期間。這一期間是指從職工提供服務以獲取企業在未來報告期間預計支付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開始,至職工的繼續服務不會導致這一福利金額顯著增加之日為止。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的公式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當職工后續年度的服務將導致其享有的 設定受益計劃福利水平顯著高于以前年度時,企業應當按照直線法將累計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分攤確認于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企業第一次產生 設定受益計劃福利義務至職工提供服務不再導致 該福利義務顯著增加的期間。在確定該歸屬期間時,不應考慮僅因未來工資水平提高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顯著增加的情況。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設定受益計劃義務予以折現,包括預期在職工提供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的十二個 月內支付的義務。折現時所采用的折現率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
第十六條 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一)服務成本,包括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結算利得或損失。其中,當期服務成本,是指職工當期提供服務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額;過去服務成本,是指設定受益計劃修改所導致的與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設定受益 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
(二)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
(三)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 所產生的變動。
除非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職工福利成本計入資產成本,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應計入當期損益;第(三)項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且在后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企業可以在權益范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
第十七條 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損失,即由于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之前所計量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
(二)計劃資產回報,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
(三)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
第十八條 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應當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將過去服務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一)修改設定受益計劃時。
(二)企業確認相關重組費用或辭退福利時。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時,確認一項結算利得或損失。
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是指企業為了消除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部分或所有未來義務進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據計劃條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設向職工支付福利。設定受益計劃結算利得或損失是下列兩項的差額:
(一)在結算日確定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
(二)結算價格,包括轉移的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企業直接發生的與結算相關的支付。
第四章 辭退福利
第二十條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下列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
(二)企業確認與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應當適用本準則第十二條關于設定提存計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除上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在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一)服務成本。
(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
(三)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為簡化相關會計處理,上述項目的總凈額應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第二十四條 長期殘疾福利水平取決于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的,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長期殘疾福利與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無關的,企業應當在導致職工長期殘疾的事件發生的當期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
第六章 披 露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短期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依據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提供的職工薪酬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所設立或參與的設定提存計劃的性質、計算繳費金額的公式或依據,當期繳費金額以及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第二十 七 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設定受益計劃 有 關的下列信息:
(一)設定受益計劃的特征及與之相關的風險。
(二)設定受益計劃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金額及其變動。
(三)設定受益計劃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
(四)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所依賴的重大精算假設及有關敏感性分析的結果。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第二十 九 條 企業應當披露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性質、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第七章 銜接規定
第三十條 對于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除本準則三十一條規定外,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準則施行之前的信息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 進行調整。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
目 錄
一、總體要求
二、關于適用范圍
三、關于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
(一)職工的定義
(二)職工薪酬的定義
四、關于短期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一)一般短期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二)短期帶薪缺勤的確認和計量
(三)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或獎金計劃)的確認和計量
五、關于離職后福利的確認和計量
(一)設定提存計劃的確認和計量
(二)設定受益計劃的確認和計量
六、關于辭退福利的確認和計量
七、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確認和計量
八、關于職工薪酬的披露
(一)短期薪酬的披露
(二)離職后福利的披露
(三)辭退福利的披露
(四)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披露
九、關于銜接規定
一、總體要求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下簡稱“本準則”)明確界定了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含義,規范了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以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發生的人工成本。
本準則規定,職工薪酬應當分類為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準則的規定,根據職工薪酬的性質,對職工薪酬進行合理分類,作為職工薪酬會計處理的基礎。
對于短期薪酬,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企業存在帶薪缺勤的,應當將帶薪缺勤分類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對于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對于非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長期帶薪缺勤則應當作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離職后福利,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將離職后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對于設定提存計劃,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根據設定提存計劃計算的應繳存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對于設定受益計劃,企業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福利義務,并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因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服務成本、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因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且在后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
對于辭退福利,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和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本準則規定,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具體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或長期獎金計劃)等。企業對于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應當適用離職后福利中設定提存計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其他情形,應當適用設定受益計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是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者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當計人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分別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披露相關信息,并在有關財務報表內予以恰當列示。
二、關于適用范圍
企業應當遵循本準則的要求對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等職工薪酬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對于企業年金基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向其職工發放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屬于職工薪酬范疇,但其會計處理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
三、關于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
(一)職工的定義
本準則所稱的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具體而言,本準則所稱的職工至少應當包括:
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本準則中的職工首先應當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部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董事、監事,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的,如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等,雖然沒有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屬于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屬于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于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二)職工薪酬的定義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瞻養人、己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1.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預期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將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辭退福利的范疇。
短期薪酬主要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企業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等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其中,企業按照短期獎金計劃向職工發放的獎金屬于短期薪酬,按照長期獎金計劃向職工發放的獎金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2)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向職工提供的生活困難補助、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防暑降溫費等職工福利支出。
(3)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了改善職工文化生活、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用于開展工會活動和職工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支出。
(6)短期帶薪缺勤,是指職工雖然缺勤但企業仍向其支付報酬的安排,包括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長期帶薪缺勤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7)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于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長期利潤分享計劃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8)其他短期薪酬,是指除上述薪酬以外的其他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短期薪酬。
2.離職后福利
離職后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屬于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除外。
離職后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后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后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離職后福利計劃按照企業承擔的風險和義務情況,可以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其中,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
3.辭退福利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辭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辭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采取在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后,將職工工資支付到辭退后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辭退福利的定義和包括的內容,區分辭退福利與正常退休的養老金。辭退福利是在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根據法律與職工本人或職工代表(如工會)簽訂的協議,或者基于商業慣例,承諾當其提前終止對職工的雇傭關系時支付的補償,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辭退,因此,企業應當在辭退職王時進行辭退福利的確認和計量。職工在正常退休時獲得的養老金,是其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時,或者職工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獲得的退休后生活補償金額,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職工在職時提供的服務,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進行養老金的確認和計量。
另外,職工雖然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未來不再為企業提供服務,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承諾提供實質上具有辭退福利性質的經濟補償的,如發生“內退”的情況,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應當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應當按照離職后福利處理。
4.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四、關于短期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人當期損益,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
(一)一般短期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發生的職工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短期薪酬,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情況和工資標準等計算應計人職工薪酬的工資總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放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關負債,按照受益對象計人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如企業以自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并計人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相關收人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企業以外購的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的金額,并計人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例1】2×14年7月,甲公司當月應發工資1560萬元,其中:生產部門生產工人工資1000萬元;生產部門管理人員工資200萬元,;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工資360萬元。
根據甲公司所在地政府規定,甲公司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0%和8%計提并繳存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甲公司分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和1.5%計提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以及所得稅影響。
根據上述資料,甲公司計算其2×14年7月份的職工薪酬金額如下:
應當計入生產成本的職工薪酬金額=1000+1000×(10%+8%+2%+l.5%)=1215(萬元)
應當計入制造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200+200×(10%+8%+2%+1.5%)=243(萬元)
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360+360×(10%+8%+2%+1.5%)=437.40(萬元)
甲公司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 12,150,000
制造費用 2,430,000
管理費用 4,37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5,600,000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1,248,000
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312,000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234,000
【例2】甲公司是一家生產筆記本電腦的企業,共有職工2000名。2×14年1月15日,甲公司決定以其生產的筆記本電腦作為節日福利發放給公司每名職工。每臺筆記本電腦的售價為1.40萬元,成本為1萬元。甲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已開具了增值稅專用友票。假定2000名職工中1700名為直接參加生產的職工,300名為總部管理人員。假定甲公司于當日將筆記本電腦發放給各職工。
根據上述資料,甲公司計算筆記本電腦的售價總額及其增值稅銷項稅額如下:
筆記本電腦的售價總額=1.40×1700+1.40×300=2380+420=2800(萬元)
筆記本電腦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1.40×17%+300×1.40×17%=404.60+71.40=476(萬元)
應當計入生產成本的職工薪酬金額=2380+404.60=2784.60(萬元)
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420+71.40=491.40(萬元)
甲公司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 27,846,000
管理費用 4,91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2,760,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2,76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76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00
(二)短期帶薪缺勤的確認和計量
帶薪缺勤應當根據其性質及其職工享有的權利,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兩類。企業應當對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帶薪缺勤屬于長期帶薪缺勤的,企業應當作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處理。
1.累積帶薪缺勤及其會計處理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
有些累積帶薪缺勤在職工離開企業時,對于未行使的權利,職工有權獲得現金支付。職工在離開企業時能夠獲得現金支付的,企業應當確認企業必須支付的、職工全部累積未使用權利的金額。企業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因累積未使用權利而導致的預期支付的追加金額,作為累積帶薪缺勤費用進行預計。
【例3】乙公司共有1000名職工從2×14年1月1日起,該公司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該制度規定,每個職工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帶薪年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結轉一個日歷年度,超過1年未使用的權利作廢;職工休年休假時,首先使用當年可享受的權利,不足部分再從上年結轉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職工離開公司時,對未使用的累積帶薪年休假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2×14年12月31日,每個職工當年平均未使用帶薪年休假為2天。乙公司預計2×15年有950名職工將享受不超過5天的帶薪年休假,剩余50名職工每人將平均享受6天半年休假,假定這50名職工全部為總部管理人員,該公司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500元。
根據上述資料,乙公司職工2×14年已休帶薪年休假的,由于在休假期間照發工資,因此相應的薪酬已經計入公司每月確認的薪酬金額中。與此同時,公司還需要預計職工2×14年享有但尚未使用的、預期將在下一年度使用的累積帶薪缺勤,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在本例中,乙公司在2×14年12月31日預計由于職工累積未使用的帶薪年休假權利而導致預期將支付的工資負債即為75天(50×1.5天)的年休假工資金額37,500元(75×500),并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37,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37,500
2.非累積帶薪缺勤及其會計處理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我國企業職工休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期間的工資通常屬于非累積帶薪缺勤。由于職工提供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企業在職工未缺勤時不應當計提相關費用和負債。為此,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企業確認職工享有的與非累積帶薪缺勤權利相關的薪酬,視同職工出勤確認的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通常情況下,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已經包括在企業每期向職工發放的工資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額外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三)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或獎金計劃)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制訂有短期利潤分享計劃的,如當職工完成規定業績指標,或者在企業工作了特定期限后,,能夠享有按照企業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算的薪酬,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有關會計處理。
本準則規定,短期利潤分享計劃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確認相關的應付職工薪酬,并計人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1.企業因過去事項導致現在具有支付職工薪酬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2.因利潤分享計劃所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義務能夠可靠估計。
屬于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視為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
(1)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之前企業已確定應支付的薪酬金額。
(2)該利潤分享計劃的正式條款中包括確定薪酬金額的方式。
(3)過去的慣例為企業確定推定義務金額提供了明顯證據。
企業在計量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時,應當反映職工因離職而沒有得到利潤分享計劃支付的可能性。
如果企業預期在職工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該利潤分享計劃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企業根據經營業績或職工貢獻等情況提取的獎金,屬于獎金計劃,應當比照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進行處理。
【例4】丙公司于2×14年初制訂和實施了一項短期利潤分享計劃,以對公司管理層進行激勵。該計劃規定,公司全年的凈利潤指標為1000萬元,如果在公司管理層的努力下完成的凈利潤超過1000萬元,公司管理層將可以分享超過1000萬元凈利潤部分的10%作為額外報酬。假定至2×14年12月31日,丙公司全年實際完成凈利潤1500萬元。假定不考慮離職等其他因素,則丙公司管理層按照利潤分享計劃可以分享利潤50萬元[(1500-1000)×10%]作為其額外的薪酬。
丙公司2×14年12月31日的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5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利潤分享計劃 500,000
五、關于離職后福利的確認和計量
離職后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屬于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除外。離職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養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離職后福利(如離職后人壽保險和離職后醫療保障)。
企業向職工提供了離職后福利的,元論是否設立了單獨主體接受提存金并支付福利,均應當適用本準則的相關要求對離職后福利進行會計處理。
職工正常退休時獲得的養老金等離職后福利,是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或者職工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獲得的離職后生活補償金額。企業給予補償的事項是職工在職時提供的服務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對離職后福利進行確認和計量。
離職后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后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后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風險和義務情況,將離職后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類型。
(一)設定提存計劃的確認和計量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單獨主體(如基金等)繳存固定費用后,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
對于設定提存計劃,企業應當根據在資產負債表日為換取職工在會計期間提供的服務而應向單獨主體繳存的提存金,確認為職工薪酬負債,并計人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例5】承【例1】,甲公司根據所在地政府規定,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2%計提基本養老保險費,繳存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2×14年7月,甲公司繳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計入生產成本的金額為120萬元,應計入制造費用的全額為24萬元,應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為43.2萬元。甲公司2×14年7月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成成本 1,200,000
制造費用 240,000
管理費用 43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一設定提存計劃 1,872,000
(二)設定受益計劃的確認和計量
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的區分,取決于離職后福利計劃的主要條款和條件所包含的經濟實質。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的義務以企業應向獨立主體繳存的提存金金額為限,職工未來所能取得的離職后福利金額取決于向獨立主體支付的提存金金額,以及提存金所產生的投資回報,從而精算風險和投資風險實質上要由職工來承擔。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的義務是為現在及以前的職工提供約定的福利,并且精算風險和投資風險實質上由企業來承擔。
當企業負有下列義務時,該計劃就是一項設定受益計劃:
(1)計劃福利公式不僅僅與提存金金額相關,且要求企業在資產不足以滿足該公式的福利時提供進一步的提存金;或者
(2)通過計劃間接地或直接地對提存金的特定回報作出擔保。
設定受益計劃可能是不注入資金的,或者可能全部或部分地由企業(有時由其職工)向獨立主體以繳納提存金形式注入資金,并由該獨立主體向職工支付福利。到期時已注資福利的支付不僅取決于獨立主體的財務狀況和投資業績,而且取決于企業補償獨立主體資產不足的意愿和能力。企業實質上承擔著與計劃相關的精算風險和投資風險。因此,設定受益計劃所確認的費用并不一定是本期應付的提存金金額。企業存在一項或多項設定受益計劃的,對于每一項計劃應當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企業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采用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對有關人口統計變量和財務變量等作出估計,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并確定相關義務的歸屬期間。
企業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折現率,將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予以折現,以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是指企業在不扣除任何計劃資產的情況下,為履行獲得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產生的最終義務,所需支付的預期未來金額的現值。設定受益計劃的最終義務受到許多變量的影響,如職工離職率、死亡率、職工繳付的提存金等。企業在折現時,即使預期有部分義務在報告期間結束后的十二個月內結算,企業仍應對整項義務進行折現。
企業應當就至報告期末的任何重大交易及環境的其他重大變化(包括市場價格和利率的變化)進行調整,在每年年末進行復核。
企業應當通過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其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當期服務成本和過去服務成本。根據預期
累計福利單位法,職工每提供一個期間的服務,就會增加一個單位的福利權利,企業應當對每一單位的福利權利進行單獨計量,并將所有單位的福利權利累誹形成最終義務。企業應當將福利歸屬于提供設定受益計劃的義務發生的期間。這一期間是指從職工提供服務以獲取企業在未來報告期間預計支付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開始,至職工的繼續服務不會導致這一福利金額顯著增加之日為止。
企業在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當期服務成本以及過去服務成本時,應當根據計劃的福利公式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并計人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當職工后續年度的服務將導致其享有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水平顯著高于以前年度時,企業應當按照直線法將累計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分攤確認于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企業第一次產生設定受益計劃福利義務至職工提供服務不再導致該福利義務顯著增加的期間。在確定后續年度服務是否將導致職工享有的設定受益福利水平顯著高于以前年度時,不應考慮僅因未來工資水平提高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顯著增加的情況。
精算假設,是指企業對影響離職后福利最終義務的各種變量的最佳估計。精算假設應當是客觀公正和相互可比的,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包括人口統計假設和財務假設。人口統計假設包括死亡率、職工的離職率、傷殘率、提前退休率等。財務假設包括折現率、福利水平和未來薪酬等。其中,折現率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
經驗調整是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實際數與估計數之間的差異。在某些情況下,設定受益計劃對于未來福利水平調整未作出明確規定的,企業將有關福利水平的增加確認為精算假設與實際經驗的差異(產生精算利得或損失),還是計劃的修改(產生過去服務成本),需要運用職業判斷。通常情況下,如果設定受益計劃未明確規定未來福利水平的調整,過去的調整也并不頻繁,同時如果精算假設中并無福利水平增長的假設,企業應將福利水平變化的影響歸屬于過去服務成本。
【例6】甲公司在2×14年1月1日設立了一項設定受益計劃,并于當日開始實施。該設定受益計劃規定:
(1)甲公司向所有在職員工提供統籌外補充退休金,這些職工在退休后每年可以額外獲得12萬元運休金,直至去世。
(2)職工獲得該額外退休金基于自該計劃開始日起為公司提供的服務,而且應當自該設定受益計劃開始日起一直為公司服務至退休。
為簡化起見,假定符合計劃的職工為100人,當前平均年齡為40歲,退休年齡為60歲,還可以為公司服務20年。假定在退休前元人離職,退休后平均剩余壽命為15年。假定適用的折現率為10%。并且假定不考慮未來通貨膨脹影響等其他因素。
計算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及其現值見表1。計算職工服務期間每期服務成本見表2。
服務第1年至第20年的賬務處理如下:服務第1年年末,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或相關資產成本) 746,2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746,200
服務第2年年末,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表1 計算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及其現值
單位:萬元
|
退休后 第1年 |
退休后 第2年 |
退休后 第3年 |
退休后 第4年 |
…… |
退休后 第14年 |
退休后 第15年 |
(1)當年支付 |
1 200 |
1 200 |
1 200 |
1 200 |
…… |
1 200 |
1 200 |
(2)折現率 |
10% |
10% |
10% |
10% |
…… |
10% |
10% |
(3)復利現值系數 |
0.9091 |
0.8264 |
0.7513 |
0.6830 |
…… |
0.2633 |
0.2394 |
(4)退休時點現值 =(1)×(3) |
1 091 |
992 |
902 |
820 |
…… |
316 |
287 |
(5)退休時點現值合計 |
9 127 |
|
|
|
|
|
|
表2 計算職工服務期間每期服務成本
單位:萬元
服務年份 |
服務第1年 |
服務第2年 |
…… |
服務第19年 |
服務第20年 |
福利歸屬 |
|
|
|
|
|
——以前年度 |
0 |
456.35 |
…… |
8 214.3 |
8 670.65 |
——當年 |
456.35 |
456.35 |
…… |
456.35 |
456.35 |
——以前年度+當年 |
456.35 |
912.7 |
…… |
8 670.65 |
9 127 |
期初義務 |
0 |
74.62 |
…… |
6 788.68 |
7 882.41 |
利息 |
0 |
7.46 |
…… |
678.87 |
788.24 |
當期服務成本 |
74.62* |
82.08** |
…… |
414.86*** |
456.36 |
期末義務 |
74.62 |
164.16 |
…… |
7 882.41 |
9 127**** |
*74.62=456.35/(1+10%)19
**82.08=456.35/(1+10%)18
***414.86=456.35/(1+10%)
****含尾數調整。
借:管理費用(或相關資產成本) 820,8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820,800
借:財務費用(或相關資產成本) 74,6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74,600
服務第3年至第20年,以此類推處理。
2.確定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
設定受益計劃存在資產的,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減去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公允價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確認為一項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
設定受益計劃存在盈余的,企業應當以設定受益計劃的盈余和資產上限兩項的孰低者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資產。其中,資產上限,是指企業可從設定受益計劃退款或減少未來向獨立主體繳存提存金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現值。
計劃資產包括長期職工福利基金持有的資產、符合條件的保險單等,但不包括企業應付但未付給獨立主體的提存金、由企業發行并由獨立主體持有的任何不可轉換的金融工具。
3.確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在損益中確認的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包括服務成本、設定受益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其中,服務成本包括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結算利得或損失。設定受益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除非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職工福利成本計入資產成本,企業應當將服務成本和設定受益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計人當期損益。
(1)當期服務成本。當期服務成本,是指因職工當期提供服務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額。在例6中,甲公司服務第1年年末應當計人當期損益的當期服務成本為74.62萬元。
(2)過去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是指設定受益計劃修改所導致的與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當企業設立或取消一項設定受益計劃或是改變現有設定受益計劃下的應付福利時,設定受益計劃就發生了修改。
過去服務成本可以是正的,如設立或改變設定受益計劃從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增加,也可以是負的,如取消或改變設定受益計劃從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減少。
如果企業減少了設定受益計劃的應付福利,但同時增加了在該計劃下針對相同職工其他應付福利,企業應當將變動的凈額作為單項變動處理。
過去服務成本不包括下列各項:
①以前假定的薪酬增長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之間的差額,對支付以前年度服務產生的福利義務的影響;
②企業對支付養老金增長金額具有推定義務的,對于可自行決定養老金增加金額的高估和低估;
③財務報表中己確認的精算利得或計劃資產回報導致的福利變化的估計;
④在沒有新的福利或福利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職工達到既定要求之后導致既定福利(即并不取決于未來雇傭的福利)的增加。
(3)結算利得和損失。企業應當在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時,確認一項結算利得或損失。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是指企業為了消除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部分或所有未來義務進行的交易,
而不是根據計劃條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設向職工支付福利。設定受益計劃結算利得或損失是下列兩項的差額:
①在結算日確定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
②結算價格,包括轉移的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企業直接發生的與結算相關的支付。
(4)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是指設定受益凈負債或凈資產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由于時間變化而產生的變動,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
企業應當通過將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乘以適當的折現率來確定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企業應當在會計期間開始時確定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和折現率,并考慮該期間由于福利提存和福利支付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變動,但不應當考慮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在本會計期間的任何其他變動(例如精算利得和損失)。
企業應當通過將計劃資產公允價值乘以折現率來確定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作為計劃資產回報的組成部分。企業應當將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和計劃資產回報之間的差額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重新計量中。
企業計算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時,應當考慮資產上限的影響。企業應當通過將資產上限的影響乘以折現率來確定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作為資產上限影響總變動的一部分。企業應當在會計期間開始時確定資產上限的影響和折現率。企業應當將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金額與資產上限影響總變動之間的差額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重新計量中。
4.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
企業應當將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且在后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企業可以在權益范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
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包括下列部分:
(1)精算利得或損失,即由于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之前所計量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企業未能預計的過高或過低的職工離職率、提前退休率、死亡率、過高或過低的薪酬、福利的增長以及折現率變化等因素,將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精算利得和損失。精算利得或損失不包括因設立、修改或結算設定受益計劃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變動,或者設定受益計劃下應付福利的變動。這些變動產生了過去服務成本或結算利得或損失。
【例7】承【例6】,假定甲公司在該計劃開始后職工提供服務的第3年年末重新計量該設定受益計劃的凈負債。甲公司發現,由于預期壽命等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該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增加,形成精算損失15萬元。
借:其他綜合收益——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重新計量——精算損失 15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150,000
(2)計劃資產回報,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計劃資產的回報,指計劃資產產生的利息、股利和其他收入,以及計劃資產已實現和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企業在確定計劃資產回報時,應當扣除管理該計劃資產的成本以及計劃本身的應付稅款,但計量設定受益義務時所采用的精算假設所包括的稅款除外。管理該計劃資產以外的其他管理費用不需從計劃資產回報中扣減。
(3)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
六、關于辭退福利的確認和計量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由于導致義務產生的事項是終止雇傭而不是為獲得職工的服務,企業應當將辭退福利作為單獨一類職工薪酬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在確定提供的經濟補償是否為辭退福利時,應當區分辭退福利和正常退休養老金。
辭退福利是在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根據法律與職工本人或職工代表(如工會)簽訂的協議,或者基于商業慣例,承諾當其提前終止對職工的雇傭關系時支付的補償,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辭退。
對于職工雖然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未來不再為企業提供服務,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承諾提供實質上具有辭退福利性質的經濟補償的,如發生“內退”的情況,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應當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應當按照離職后福利處理。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企業確認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并且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時,表明已經承擔了重組義務。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實施職工內部退休計劃的,企業應當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在內退計劃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內退計劃規定,將自職工停止提供服務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間、企業擬支付的內退職工工資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一次性計人當期損益,不能在職工內退后各期分期確認因支付內退職工工資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產生的義務。
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具體考慮下列情況。
1.對于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根據計劃條款規定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2.對于自愿接受裁減建議的辭退計劃,由于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不確定,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
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3.對于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間期末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
4.對于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間期末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相關規定,即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人當期損益的辭退福利金額。
【例8】甲公司是一家空調制造企業。2×14年9月,為了能夠在下一年度順利實施轉產,甲公司管理層制訂了一項辭退計劃,計劃規定,從2×15年1月1日起,企業將以職工自愿方式,辭退其柜式空調生產車間的職工。辭退計劃的詳細內容,包括擬辭退的職工所在部門、數量、各級別職工能夠獲得的補償以及計劃大體實施的時間等均已與職工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辭退計劃已于2×14年12月10日經董事會正式批準,辭退計劃將于下一個年度內實施完畢。該項辭退計劃的詳細內容如表3所示。
表3 單位:萬元
所屬部門 |
職位 |
辭退數量(人) |
工齡(年) |
每人補償 |
空調車間 |
車間主任 副主任 |
10 |
1-10 |
10 |
10-20 |
20 |
|||
20-30 |
30 |
|||
高級技工 |
50 |
1-10 |
8 |
|
10-20 |
18 |
|||
20-30 |
28 |
|||
一般技工 |
100 |
1-10 |
5 |
|
10-20 |
15 |
|||
20-30 |
25 |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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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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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年12月31日,企業預計各級別職工擬接受辭退職工數量的最佳估計數(最可能發生數)及其應支付的補償如表4所示。
表4 單位:萬元
所屬部門 |
職位 |
辭退數量(人) |
工齡(年) |
接受數量(人) |
每人補償額 |
補償金額 |
空調車間 |
車間主任 副主任 |
10 |
1-10 |
5 |
10 |
50 |
|
10-20 |
2 |
20 |
40 |
||
|
20-30 |
1 |
30 |
30 |
||
|
高級技工 |
50 |
1-10 |
20 |
8 |
160 |
|
10-20 |
10 |
18 |
180 |
||
|
20-30 |
5 |
28 |
140 |
||
|
一般技工 |
100 |
1-10 |
50 |
5 |
250 |
|
10-20 |
20 |
15 |
300 |
||
|
20-30 |
10 |
25 |
250 |
||
合計 |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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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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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0 |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有關計算最佳估計數的方法,預計接受辭退的職工數量可以根據最可能發生的數量確定。根據表4,愿意接受辭退職工的最可能數量為123名,預計補償總額為1400萬元,則企業在2×14年(辭退計劃是2×14年12月10日由董事會批準)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14,0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14,000,000
七、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確認和計量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其他所有職工福利。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長期帶薪缺勤、其他長期服務福利、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和長期獎金計劃等。
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應當按照設定提存計劃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符合設定受益計劃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
在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1.服務成本。
2.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
3.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為了簡化相關會計處理,上述項目的總凈額應計人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長期殘疾福利水平取決于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的,企業應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與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無關的,企業應當在導致職工長期殘疾的事件發生的當期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
八、關于職工薪酬的披露
在資產負債表中,企業應當根據應支付的職工薪酬負債流動性,對職工薪酬負債按照流動和非流動進行分類列報。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中的設定提存計劃負債、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中的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負債、辭退福利中將于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內支付的部分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下“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中列示。辭退福利中將于資產負債表日起十二個月之后支付的部分、離職后福利中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中符合設定受益計劃條件的凈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非流動負債項下單獨列示。
對于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企業如在權益范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應當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四)所有者權益內部結轉”項下“3.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和“4.其他”項目之間增設“4.結轉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項目(“其他”項目序號順延)加以列示。
(一)短期薪酬的披露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短期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1.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2.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3.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4.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5.依據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提供的職工薪酬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6.其他短期薪酬。
具體披露格式如表5所示。涉及上述第4、第5項計算依據的,還需要額外披露。
表5
短期薪酬項目 |
本期應付金額 |
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
一、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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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工福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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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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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醫療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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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傷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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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育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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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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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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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短期帶薪缺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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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短期利潤分享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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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短期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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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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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職后福利的披露
1.設定提存計劃的披露要求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所設立或參與的設定提存計劃的性質、計算繳費金額的公式或依據、當期繳費金額以及期末應付未付金額。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當期繳費金額和期末應付未付金額的具體披露格式見表6。
表6
設定提存計劃項目 |
當期繳費金額 |
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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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業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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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年金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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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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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定受益計劃的披露要求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設定受益計劃有關的下列信息:
(1)設定受益計劃的特征及與之相關的風險。企業應當披露設定受益計劃的特征,通常包括設定受益計劃所提供的福利的性質、企業在該計劃管理中的職責、國家對該類計劃的監管要求等。
企業應當披露設定受益計劃相關的風險,即設定受益計劃使企業面臨的風險,并重點關注企業特有或計劃特有的異常風險,以及重要風險的集中程度。例如,如果某企業的設定受益計劃資產主要投資于房地產,則該計劃可能導致企業面臨集中的房地產市場風險。
企業如有對計劃的修改或結算的,還應當披露修改或結算計劃的有關情況。
(2)設定受益計劃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金額及其變動。企業應當披露設定受益凈負債(或凈資產)及其組成部分,以及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及其組成部分的期初余額和期末余額的調節情況。具體披露格式如表7所示。
企業不存在計劃資產的,無需披露表7中的“設定受益義務現值”欄和“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欄。
企業存在計劃資產的,應當按照計劃資產的性質和風險按類別披露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具體披露格式如表8所示。企業還應當說明各類計劃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開報價。
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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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受益計 劃義務現值 |
計劃資產的 公允價值 |
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凈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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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金額 |
上期金額 |
本期金額 |
上期金額 |
本期金額 |
上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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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初余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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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入當期損益的設定受益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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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期服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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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過去服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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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算利得(損失以“-”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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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息凈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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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設定受益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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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凈資產)的重新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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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算利得(損失以“-”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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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劃資產回報 (計入利息凈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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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 (計入利息凈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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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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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時消除的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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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支付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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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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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末余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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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計劃資產的構成 |
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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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余額 |
期初余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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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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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權益工具投資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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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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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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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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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務工具投資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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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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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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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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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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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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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按行業類型或公司規模或地域等分類;
②按債務工具發行人類型或信用評級或地域等分類。
(3)設定受益計劃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企業應當披露影響設定受益計劃未來繳存金額的有關籌資政策和計劃、下一會計年度預期將繳存的金額,并披露設定受益義務有關到期情況的信息,如設定受益義務的加權平均期間、對有關福利支付的到期日分析等。
(4)設定受益義務現值所依賴的重大精算假設及有關敏感性分析的結果。
企業應當披露精算估計所采用的重大假設,具體披露格式如表9所示。
表9
精算估計的重大假設 |
本期期末 |
上期期末 |
折現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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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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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平均壽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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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的預期增長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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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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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當按照表9所列的重大精算假設,披露各項重大精算假設對設定受益義務的敏感性分析,并披露用于編制敏感性分析的方法和假設,以及有關方法的局限性。企業用于編制敏感性分析的方法和假設如發生了變動,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并說明變動的理由。
(三)辭退福利的披露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本年度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例9】承【例8】,甲公司應當在2×14年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有關辭退福利的信息如下:本公司本年度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為1400萬元,期末應付未付金額為1400萬元。
(四)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披露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性質、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九、關于銜接規定
對于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但是,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準則施行之前的信息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