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86號
《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4月21日
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對單項資產、資產組合、企業價值、金融權益、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和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前款規定業務,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法定資產評估業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業務”),委托人應當按照資產評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實行行政監管、行業自律與機構自主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統籌財政部門對全國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制定有關監督管理辦法和資產評估基本準則,指導和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產評估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由財政部負責。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其協會章程的規定,負責全國資產評估行業的自律管理。
地方資產評估協會依照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其協會章程的規定,負責本地區資產評估行業的自律管理。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外,依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九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包括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下同)和具有資產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
資產評估師是指通過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組織實施的資產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
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除從事法定資產評估業務外,其所需的資產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由資產評估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其他專業領域評估師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資產評估業務,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加入資產評估機構,并且只能在一個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與資產評估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社會保險繳納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人事檔案存放手續。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資產評估準則及資產評估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簽署資產評估報告,不得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
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人員,不得簽署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其簽署的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無效。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接受資產評估協會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資產評估機構的自主管理,不得從事損害資產評估機構合法利益的活動。
加入資產評估協會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平等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不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資產評估準則,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加強內部審核,嚴格控制執業風險。
資產評估機構開展法定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資產評估師承辦。不具備兩名以上資產評估師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不得開展法定資產評估業務。
第十五條 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師簽署,并履行內部程序后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資產評估師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守獨立性原則和資產評估準則規定的資產評估業務回避要求,不得受理與其合伙人或者股東存在利害關系的業務。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其中,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資產評估業務管理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繼續教育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指定一名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本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專門負責執業質量控制。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完善職業風險防范機制。
資產評估機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財政部的具體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第二十條 實行集團化發展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質量控制、內部管理、客戶服務、企業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對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或者對集團成員實行統一政策。
分支機構應當在資產評估機構授權范圍內,依法從事資產評估業務,并以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義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加入資產評估協會,平等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分別向所加入的資產評估協會報送下列材料:
(三)資產評估機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情況。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提供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備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通過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提交下列紙質材料:
(四)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以及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從業經歷、最近三年接受處罰信息等基本情況;
(五)在該機構從業的資產評估師、其他專業領域的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情況;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備案信息不齊全或者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給予指導。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同未備案。
第二十六條 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收齊備案材料即完成備案,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下列信息以公函編號向社會公開:
對于資產評估機構申報的資產評估師信息,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公開前向有關資產評估協會核實。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資產評估機構向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提交下列紙質材料: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三年以上從業經歷、最近三年接受處罰信息等基本情況;
(五)在該分支機構從業的資產評估師、其他專業領域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情況。
完成分支機構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分支機構備案情況向社會公開,同時告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分支機構的名稱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以及發生機構分立、合并、轉制、撤銷等重大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需要變更工商登記的,自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辦理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協議。合并或者分立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執業責任保險的處理方案;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業務、執業責任的承繼關系。
第三十條 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轉為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轉為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應當提供合伙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轉制決議。
轉制決議應當載明轉制后機構與轉制前機構的債權債務、檔案保管、資產評估業務、執業責任等承繼關系。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經營場所,應當書面告知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
資產評估機構在辦理完遷入地工商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辦理遷入備案手續。
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辦理遷入備案手續后通知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同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已完成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予以注銷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注銷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業務檔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資產評估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建立統一的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全國聯網,并與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協會是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自律性組織,接受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協會通過制定章程規范協會內部管理和活動。協會章程應當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報有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向有關財政部門提供資產評估師信息,及時向有關財政部門報告會員信用檔案、會員自律檢查情況及獎懲情況。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協會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進行自律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配合資產評估協會組織實施的自律檢查。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重點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質量和職業風險防范機制。
第四十條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結合自律檢查工作,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報送的材料進行分析,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情況,及時向有關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與其他評估專業領域行業協會加強溝通協作,建立會員、執業、懲戒等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應當會同其他評估專業領域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制定共同的行為規范,促進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統一部署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檢查,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協會和相關資產評估業務監督檢查的具體辦法;
(三)監督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產評估業務情況;
(四)檢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履行資產評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職責情況,并根據工作需要,對地方資產評估協會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
(五)指導和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檢查,并對其檢查情況予以抽查。
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財政部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
第四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包括年度檢查和必要的專項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分支機構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公開,同時向財政部報告:
(一)資產評估機構持續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情況;
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檢查,必要時,有關財政部門可以會同其他相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第四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地方資產評估協會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財政部匯報,重點檢查資產評估協會履行以下職責情況: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開展資產評估行業監督檢查,應當由本部門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組成檢查組。具體按照財政檢查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檢查時,財政部門認定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和重大遺漏資產評估報告,應當以資產評估準則為依據,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專業技術論證,也可以委托資產評估協會組織專家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四十七條 檢查過程中,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發現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依照資產評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資產評估委托人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對資產評估機構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下列行為,可以向對該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對該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舉報:
(三)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或備案后未持續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
資產評估委托人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投訴、舉報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或者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可以先與資產評估機構進行溝通。
第四十九條 在法定資產評估業務中,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有資產評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行為的,資產評估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舉報。
由于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的行政管理層級不匹配或存在其他原因超出省級財政部門處理權限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申請由財政部受理。
向財政部門投訴、舉報事項涉及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產評估業務的,由財政部受理。
第五十條 投訴、舉報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實名進行,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一條 財政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的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投訴、舉報事項屬于財政部門職責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告知實名投訴人、舉報人。
第五十二條 投訴、舉報事項屬于下列情形的,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投訴人、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向財政部門和資產評估協會投訴、舉報的,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舉報,應當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及時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成立由本部門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和聘用的專家組成的調查組,進行調查取證。有關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調查組成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調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受理的投訴、舉報事項同時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會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對投訴、舉報的調查,調查組有權進入被投訴舉報單位現場調查,查閱、復印有關憑證、文件等資料,詢問被投訴舉報單位有關人員,必要時按照資產評估業務延伸調查,并將調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調查工作底稿。
調查組在調查中取得的證據、材料以及工作底稿,應當有提供者或者被調查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或者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材料,調查組應當注明原因。
第五十五條 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調查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十六條 針對資產評估協會的投訴、舉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 調查時,財政部門認定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和重大遺漏資產評估報告,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經調查發現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存在違法情形的,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根據調查處理具體情況,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答復實名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十條 對其他有關部門移送的資產評估違法線索或案件,或者資產評估協會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報告的情況,有關財政部門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移送部門或者資產評估協會。
第六十一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在兩個以上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的。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接受行業自律管理的,由資產評估協會予以懲戒,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由資產評估協會按照規定取消會員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對其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人員簽署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辦并出具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師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理與其合伙人或者股東存在利害關系業務的。
第六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由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六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分別予以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資產評估機構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資產評估機構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同時通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備案或者備案后不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由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分支機構備案的,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分別予以警告,同時通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六條 資產評估協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一)章程不符合資產評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
(二)資產評估協會未依照資產評估法、本辦法和其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七條 有關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和資產評估協會的財政處理、處罰情況,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資產評估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評估行業、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是指根據資產評估法和國務院規定,按照職責分工由財政部門監管的資產評估行業、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
第七十條 外商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參股、入伙資產評估機構或者開展法定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程序。
第七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設區的市級財政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資產評估行業發展狀況和設區的市級財政部門具備的監管條件確定。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1年8月11日發布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