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
關于權益法下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的通知
財會﹝2017﹞16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關于權益法下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關于權益法下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
——關于權益法下有關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以下簡稱第2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2號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簡稱其他長期權益)沖減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根據上述規定,投資方在權益法下因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其他綜合收益減少凈額而產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是否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三、會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投資方按權益法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虧損或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減少凈額,將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沖減至零并產生了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被投資單位在以后期間實現凈利潤或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以前確認或登記有關投資凈損失時的相反順序進行會計處理,即依次減記未確認投資凈損失金額、恢復其他長期權益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投資方還應當重新復核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投資方當期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的分享額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根據登記的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類型,彌補前期未確認的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凈虧損或其他綜合收益減少凈額等投資凈損失。
(二)投資方當期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的分享額大于前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應先按照以上(一)的規定彌補前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對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額部分,依次恢復其他長期權益的賬面價值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按權益法確認該差額。
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有關規定,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后的最佳估計數予以調整。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的有關業務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應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本解釋施行前已處置或因其他原因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無需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