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協關于印發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珠寶首飾》的通知
中評協〔2017〕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規范資產評估執業行為,保證資產評估執業質量,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在財政部指導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對《資產評估準則——珠寶首飾》進行了修訂,制定了《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珠寶首飾》,現予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請各地方協會將《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珠寶首飾》及時轉發資產評估機構,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附件:《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珠寶首飾》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珠寶首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珠寶首飾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珠寶首飾,是指珠寶玉石和用于飾品 制作的貴金屬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珠寶首飾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師(珠寶)及其他珠寶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按照有關珠寶首飾的國家標準,在對珠 寶首飾進行鑒定分級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委托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珠寶首飾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涉及珠寶首飾的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價值評估,需要按照相關準則要求執行。
第四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條 珠寶首飾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 業務的資產評估師(珠寶)或者其他珠寶評估專業人員簽名并 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法定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資產評估師(珠寶)簽名并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第六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具備珠寶首飾評估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珠寶首飾評估業務。
當缺乏執行某項特定業務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時, 應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等。
第七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堅持獨立、客觀、 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獨立進行分析 和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價值類型和資產評估報告使 用人。
第九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依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履行資產評估基本程序,結合珠寶首飾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制定并實施適當的具體評估步驟。
第十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對珠寶首飾進行實物確認,明確珠寶首飾的存在狀態。
第十一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權屬,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對珠寶首飾的權屬做出承諾,并應當對珠寶首飾的權屬相關資料進行必要查驗。
第十二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對珠寶首飾進行鑒定和品質分級。在對評估對象進行鑒定分級時,應當采用相應的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及行業分級標準,可以采用國內外珠寶業通用的分級體系,并在資產評估報 告中明確說明。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可以采用具有資質的珠寶質檢機構出具的鑒定分級結論,并按照資產評估準則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知曉同一珠寶首飾在不同市場的價值可能存在差異,并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市場級別。
第十四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獲得真實、可靠的珠寶首飾的市場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合理選擇收集信息的內容。通常關注以下方面:
(一)評估對象的歷史、現狀及相關證明資料;
(二)評估對象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
(三)相同或者類似珠寶首飾的市場價格信息及交易情況;
(四)評估對象的市場供求關系、稀缺程度及市場前景等;
(五)可能影響珠寶首飾價值的宏觀經濟狀況;
(六)其他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六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考慮珠寶首飾的品質因素及其他因素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如來源(出處)、 歷史、名人擁有、名師設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七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可以根據評估目的和珠寶首飾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評估假設,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十八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市場法、成本法 和收益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選擇評估方法。
第十九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采用市場法時,應當:
(一)明確是否存在公開、活躍的交易市場,是否能夠獲 取足夠數量的可比參照物或者案例,并關注數據的可靠性;
(二)收集評估對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類似珠寶首飾交易的市場信息;
(三)確定若干相同或者類似的珠寶首飾作為參照物,充分考慮其價值因素的可比性;
(四)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確定可以作為評估依據 的合適的交易市場;
(五)根據評估對象與參照物之間的區別,以及市場級別、市場交易條件等因素的差異,對相同或者類似珠寶首飾交易信 息及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整。
第二十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采用成本法時,應當:
(一)分析評估對象是否可以復制、可以再生產等因素, 考慮成本法的適用性;
(二)合理確定重置成本的構成要素,明確珠寶首飾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關稅費、合理利潤及其他費用;
(三)恰當選擇重置成本的類型,即復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四)合理確定實體性貶值、經濟性貶值和功能性貶值。
第二十一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采用收益法時,應當:
(一)明確珠寶首飾較少采用收益法進行評估。收益法通常只適用于租賃、展覽等持續經營活動中,具有獨立獲利能力或者獲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寶首飾的資產評估業務。
(二)合理確定收益期限,合理預測未來收益。
(三)合理確定折現率。
(四)分析租約等法律文件內容對評估對象價值可能具有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對同一珠寶首飾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所獲得的各種測算結果進行分析,合理形成評估結論。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三條 無論單獨出具珠寶首飾資產評估報告,還是將珠寶首飾評估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都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能夠正確理 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四條 編制珠寶首飾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反映珠寶首飾評估的特點。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評估對象的恰當描述,包括珠寶首飾的客觀辨別 特征和價值貢獻特征。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特點和評估業務的 具體情況,確定需要描述的內容,并突出描述影響價值結論的 關鍵性特征。
(二)珠寶首飾評估的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三)評估程序實施過程描述,應當反映對珠寶首飾的實物調查、市場調查、鑒定分級、評定估算等過程。
(四)珠寶首飾質押及其他限制情況。
第二十五條 編制珠寶首飾資產評估報告時,可以根據評估業務的性質合理確定資產評估報告的詳略程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2009年12月1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投資性房地產評 估指導意見(試行)〉和〈資產評估準則——珠寶首飾〉的通 知》(中評協〔2009〕211號)中的《資產評估準則——珠寶首 飾》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