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協關于印發
《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中評協〔2017〕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規范資產評估執業行為,保證資產評估執業質量,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在財政部指導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對《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進行了修訂,制定了《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現予印發。自2017年10月1日起,具有證券評估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遵照執行,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參照執行。
請各地方協會將《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及時轉發資產評估機構,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附件:《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質量控制行為,明確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質量控制責任,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結合自身規模、業務特征、業務領域等因素,建立質量控制體系,保證評估業務質量, 防范執業風險。
第三條 質量控制體系包括資產評估機構為實現質量控制目標而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以及為政策執行和監控而 設計的必要程序。
第四條 質量控制體系包含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質量控制責任;
(二)職業道德;
(三)人力資源;
(四)資產評估業務受理;
(五)資產評估業務計劃;
(六)資產評估業務實施和資產評估報告出具;
(七)監控和改進;
(八)文件和記錄。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應當形成書面文件。政策和程序的執行情況應當有適當的記錄。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業務進行質量控制,應當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質量控制責任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合理界定和細分質量控制體系中控制主體承擔的質量控制責任,并建立責任落實和追究機制。控制主體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層;
(二)首席評估師;
(三)項目負責人;
(四)項目審核人員;
(五)項目團隊成員;
(六)資產評估機構其他人員。
第八條 最高管理層是指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的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伙人管理委員 會(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最高管理層對業務質量控制承擔最終責任。
第九條 最高管理層應當在股東會(或者合伙人會議)授權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協議)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并承擔以下職責:
(一)樹立質量管理意識,讓全體人員充分認識到業務質量控制的重要性,全員參與,以達到質量控制目標;
(二)制定資產評估機構的服務宗旨,使全體人員理解 服務宗旨的內涵,并評審其持續適宜性;
(三)在相關職能部門層次上建立質量目標,質量目標 應當具體、可測量和可實現,并與服務宗旨保持一致;
(四) 策劃組織架構和質量控制體系,并對其進行定 期評審,使其處于適宜、充分和有效的狀態;
(五)合理授權分支機構的業務權限,對分支機構的業務開展實施控制。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首席評估師制度。
首席評估師應當為資產評估機構的股東(或者合伙人), 并且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經驗和能力,由最高管理層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權限,直接對最高管理層負責。 除本指南外,首席評估師的產生和任職條件有其他相關規定的,還要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 首席評估師承擔以下職責:
(一)建立、實施和保持質量控制體系;
(二)監控質量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向最高管理層報告并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方案;
(三)促進全體人員不斷提高業務質量意識。
除本指南外,首席評估師的職責權限有其他相關規定的,還要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項目負責人制度。項目負責人應當是具備履行職責所要求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執業能力、實踐經驗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其中法定評估業務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為資產評估師。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業務特征對每項資產評估業務委派項目負責人。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承擔以下職責:
(一)評估計劃的制訂和組織實施;
(二)評估業務實施中的協調和溝通;
(三)按照程序報告與評估業務相關的重要信息;
(四)組織復核項目團隊人員的工作;
(五)合理利用專家工作及工作成果;
(六)組織編制資產評估報告,并審核相關內容;
(七)在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上簽名;
(八)組織處理資產評估報告提交后的反饋意見;
(九)組織整理歸集資產評估檔案。
第十四條 項目審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履行職責的技術專長;
(二)具備審核業務所需要的經驗和權限;
(三)保證審核工作的客觀性。
第十五條 項目審核人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核評估程序執行情況;
(二)審核擬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三)審核工作底稿;
(四)綜合評價項目風險,提出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明確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團隊成員通常包括承擔或者參與資產評估業務項目工作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業務助理人員等。項目團隊成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接受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了解擬執行工作的目標, 理解項目負責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資產評估機構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從事具體評估業務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匯報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復核已經完成的工作底稿并接受審核。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明確處于質量控制體系中其他人員的職責,該類人員通常包括:
(一)業務洽談人員;
(二)業務部門負責人;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
(四)人力資源管理人員;
(五)信息管理人員;
(六)檔案管理人員;
(七)文秘人員。
第三章 職業道德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利于全體人員遵守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強調遵守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的重要性。資產評估機構可以采用管理層的示范、教育和培訓、監控以及對違反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行為的處理等方式予以強化。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資產評估機構可以針對具體評估業務特點采用適當的處理方式保持獨立性,如:
(一)對影響獨立性和客觀性的利益關系等因素進行分析和判斷,最大限度地減少或者消除不利因素,直至放棄評估業務,以使對獨立性和客觀性的不利影響降至可接受水平;
(二)要求內部相關人員就有關獨立性的信息進行溝通, 以確定是否存在違反獨立性的情形;
(三)排除影響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做出獨立專業判斷的外部因素干擾。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的保密政策,應當要求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及其他人員對國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所在資產評估機構的商業秘密負有保 密義務。除下列人員和機構依法從資產評估機構獲取和保留 國家秘密及商業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評估活動中獲得 的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以及資產評估結論:
(一)委托人或者由委托人書面許可的人;
(二)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第三方;
(三)具有管轄權的監管機構、行業協會。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及其他人員在為委托人和其他相關 當事人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資產評估機構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章 人力資源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配置必需的人力資源,并根據業務的變化,對人力資源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制定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時,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內容:
(一)人力資源規劃;
(二)崗位職責和任職要求;
(三)招聘與選拔;
(四)教育與培訓;
(五)績效考評;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制定項目團隊成員配備政策和程序時,可以重點考察項目團隊成員是否具備下列條 件:
(一)必要的職業道德素質,能夠保持獨立性;
(二)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遵守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識。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聘請專家和外部人員協助工作的,應當制定利用專家和外部人員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使其承擔的工作符合項目質量要求。
第五章 資產評估業務受理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資產評估業務受 理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確保在與委托人正式簽訂資產評 估委托合同之前,對擬委托事項進行必要了解,以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謹慎地選擇客戶和業務,在制定業務受理環節政策和程序時,通常考慮以下方面:
(一)業務洽談;
(二)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的審核和簽訂;
(三)發生資產評估委托合同變更、中止、終止情形時的處置。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規定業務洽談人員所具備的條件。業務洽談人員在洽談業務時,可以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一)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二)法律、行政法規、資產評估準則規定;
(三)擬委托內容;
(四)被評估單位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在訂立資產評估委托合同之前,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通過考慮與資產評估業務有關的要求、風險、勝任能力等因素,正確理解擬委托內容,初步識別和評價風險,以確定是否受理評估業務。
第三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業務風險對資產評估業務進行分類,分類時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來自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風險;
(二)來自評估對象的風險;
(三)來自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風險;
(四)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不當的風險。
第三十一條 當發生資產評估委托合同變更、中止、終 止情形時,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進行處置,并保持記錄。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對變更、中止、終止的情形進行重新審核;
(二)就擬采取的行動及原因與委托人溝通;
(三)將信息傳達到相關人員。
第六章 資產評估業務計劃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可以通過制定資產評估業務計劃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等達成以下目的:
(一)項目團隊成員了解工作內容、工作目標、重點關注領域;
(二)項目負責人有效組織和管理資產評估業務;
(三)管理層人員有效監控資產評估業務;
(四)使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了解資產評估計劃的內容,配合項目團隊工作。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資產評估業務計劃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可以按照計劃編制的流程分別考慮:
(一)計劃編制前對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進一步明確;
(二)資產評估計劃編制和批準的參與者;
(三)資產評估計劃的內容和繁簡程度;
(四)資產評估計劃的編制、審核、批準流程。
第三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的資產評估業務計劃 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資產評估項目負責人在編制資產評估計劃時開展如下工作:
(一)為編制資產評估計劃、開展后續工作而組織資源;
(二)確定是否對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
(三)確定是否對項目團隊成員進行適當的培訓;
(四)確定是否開展初步評估活動。
第七章 資產評估業務實施和資產評估報告出具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資產評估業務實施和資產評估報告出具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得以遵守,滿足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以下事項制定資產評估業務實施和資產評估報告出具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項目團隊組建及工作委派;
(二)現場調查、評估資料收集和評定估算;
(三)資產評估報告編制;
(四)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
(五)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的解決;
(六)項目負責人的指導與監督;
(七)內部審核;
(八)資產評估報告簽發及提交。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制定不同特征資產(企業)的現場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以及編制資產評估報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時,通常考慮以下要素:
(一)現場調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評估方法的恰當性、評估參數的合理性;
(四)資產評估報告的合規性。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的解決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疑難問題的內部報告及處理;
(二)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分歧。
只有對分歧意見形成結論,資產評估機構才能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的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團隊成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項目團隊的組建和管理;
(二)業務時間進度;
(三)業務溝通;
(四)業務風險。
第四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設置專門部門或者專門崗位實施資產評估業務的內部審核,內部審核政策和程序的目標是未經審核合格的事項不進入下一程序。內部審核的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內部審核流程;
(二)項目審核人員的專業能力要求;
(三)審核的時間、范圍和方法。
第四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資產評估報告簽發政策和程序。
資產評估報告簽發政策和程序應當規定,一旦發現已經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存在瑕疵、錯誤等問題時,資產評估機構為挽回不良影響,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或者潛在影響程度應當采取的相應措施。
第八章 監控和改進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監控應當關注以下內容:
(一)質量控制體系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是否符合資產評估機構實際情況;
(二)質量控制體系是否達到了質量目標;
(三)質量控制體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第四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管理特點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實施監控。監控措施通常包括:
(一)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來源的相關信息,為評價和改進質量控制體系提供依據;
(二)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的過程進行監控;
(三)對質量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
第四十四條 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質量控制體系中的相關控制主體應當采取適當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并對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進行評價。
第四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監控和其他方面 的信息對質量控制體系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九章 文件和記錄
第四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確保質量控制體系各過程中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防止誤用失效或者廢止的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業務質量控制的相關記錄并及時歸檔。 記錄控制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規定記錄的標識、儲存、 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處置所需的控制要求。
第四十八條 資產評估業務質量控制記錄主要包括:
(一)評估業務工作底稿;
(二)監控和改進記錄;
(三)質量控制體系評審記錄。
第四十九條 資產評估業務質量控制記錄,應當根據重要性和必要性設計其內容,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具有證券評估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守本指南,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可以參照本指南。
第五十一條 本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2010年12月1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評協〔2010〕214 號)同時廢止。